无论何时,大家一旦用"适当的"(rational)如此一种说法,也就在合理性和常识
之间打造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大家的常识具备命题结构:建议可以用陈述的形式准确地
表达出来。我想把如此一种常识定义当作我的首要条件,并且不再作进一步的讲解,由于合理
性更多涉及到的是具备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怎么样才能获得常识和用常识,而不是对知
识的占有。语言可以把常识准确地表达出来,而具备肯定目的的行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能
力,一种潜在的常识;当然,如此一种"了解怎么样"(Know-How)是完全可以转化成"了解
为什么"(Know-That)的。 大家假如想从语法上找到可以和谓词"适当的"相应的主
语,就会遇见两个主要的选择对象。学会常识的人与体现常识的符号表达、语言行为和
非语言行为、交往行为和非交往行为等,多少都可能是适当的。大家可以说男性和女
人、儿童和成人、部长和售票员等是"适当的",但不可以说鱼、丁香花、山脉、道路或椅子
等是"适当的"。大家可以说道歉、迟到、外科手术、宣战、维修、建筑设计或会议作出的
决议等是"不适当的",但不可以说暴风雨、事故、中奖或生病等是"不适当的"。那样,人在
肯定的情境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
竟意味着什么?
大家可以觉得常识是不可信的,因而对它加以批判。从常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
以推断,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常识的可信性。大家来看两个范例,一个是
A为了交往和表达具体建议而使用的断言(Behauptung),另一个则是B为了达成肯定的目
的而采取的涉世目的行为。二者所体现的常识都大概是不对的;二者都是处于尝试之中
,都大概失败。两种表达,即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以加以批判检验。听众可以对
A所提出的断言的真实性提出疑义;观众则会对B的行为结果提出疑问。在这两种状况下,
批判都涉及到一种需要,行为主体势必会把这种需要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须它们具备
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A假如不为他所判定的陈述"p" 提出真实性需要,并且使人认识到
,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对他的陈述加以论证,那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断言;同样,B假如
不觉得他所计划的行为大有期望,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参考具体状况对他
所选择的方法加以证明,那样,他就不会去推行任何目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想
通过目的行为达成任何目的。
A需要其陈述具备真实性,B则需要其行为意图具备成功的可能性,需要他达成行为意
图所依据的行为规则具备现实性(Wirksamkeit)。所谓现实性,是指需要在肯定的状况
下选择肯定的方法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行为的现实性与行为意图和行为规则所包括的肯定
的预计的真实性之间具备一种内在的联系。真实性所指涉的是局势在世界中的实质存在(
样态);而现实性指的则是实质存在的局势得以表现出来的涉世方法。A通过需要和客观
世界中的实在发生联系;B则凭借其目的行为和客观世界中的应在发生关联。如此,它们
就在其符号表达中提出了可以批判和辩护,亦即可以论证的需要。表达的合理性可以用意
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与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
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衡量。
至此,大家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假如
或只须一种表达所体现的是可以证伪的常识,并因而和客观世界打造起一种联系,一种实
际的联系,而且可以从客观上加以判断,那样,这种表达的合理性首要条件也就得到了满足。
一个判断的客观依据是超越主体的有效性需要,这种需要对于任何一个察看者或同意者,
和对于永远都具备行为能力的主体本身具备同样要紧的意义。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是如此的
需要。所以,对于断言和目的行为而言,它们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需要或有效性需要越
是可以更好地得到证明,它们就越是具备合理性。与此相应,大家把"适当的"一词用作那
些特别是在困难的状况下期望听到这类表达的大家所支配的宾词。
当然,把一种表达的合理性还原为可批判性,如此做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
,如此的概述过于抽象,由于它未能揭示出很多要紧的差别(1);其次,如此觉得
又过于狭隘,由于大家所用的"适当的"一词,不只涉及到正确的表达或错误的表达、
有效的表达或无效的表达。交往实践内部的合理性具备广泛的意义。它关系到不一样的论证
形式,用深思方法坚持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2);因为有效性需要的话语兑现
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我将用较长的篇幅来附带讨论论证理论(3
)。
(1)、可以批判检验的行为和论断
第一,我还是坚持狭义认识论意义上的合理性定义;狭义认识论觉得,合理性定义所
涉及到的只不过对所描述常识的具体应用。这种合理性定义可以从两个不一样的角度加以讲解
。
大家假如把目的行为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常识的运用作为出发点,就会作出一种有
利于认知-工具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Rationalitaet)定义的预断;这种理性
定义被经验主义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具备丰富的自我论断的内涵,而且
,通过对偶然的周围世界环境的深入占有和积极适应,这种自我论断还可以获得成功。反
之,大家假如从言语行为对命题常识的交往运用出发,就会作出有益于另一种和古时候逻各
斯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理性定义的预断。这种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aet)定义的内涵最后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首要条件下达成协议如此
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一样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刚开始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
了一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
Intersubjektivitaet)。
大家可以假设,建议"p"所反映的是A和B拥有些相同的常识水平。但,(作为海量
参与者之一),A参与到了一个交往过程当中,并提出了论断"p",而B(作为与众不同的
行为者),则依据具体情境中的建议"p",选择了他觉得可以达成既定目的的方法。A和B
用不一样的办法用同样的常识。一方面,表达的实质关系和论证能力足以促进交往参与者
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交流。言语者为了陈述"p"而提出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需要,
对此听众可以同意,也可以予以拒绝,从而构成了表达的合理性。其次,行为规则的
实质关系和论证能力为成功的介入世界提供了可能。行为者为他的所作所为作出了一种内
部具备"p"真实性的规划,从而使得具体情境下的既定目的可以得以达成;而这一点构成
了行为的合理性。假如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目的所需要拥有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一
位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协议,那样,论断才称得上是适当的;同样,如
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需要拥有的条件,那样,目的行为就是适当的
。两种状况都可能出现失败,即预定的共识未能达成,既定的目的未能达成。即使在失败
的状况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也能得到证明--失败是什么原因可以讲解了解的。
沿着上述两条路线,大家可以从命题常识定义和客观世界定义出发,对合理性加以分
析;但,这两种状况对命题常识的运用方法有所不同。不是工具占有就是交往交流表现
为合理性的内在终极目的(Telos)。它们的剖析层面不同,剖析的渠道也有所差异。
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讲解。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
场"(realistische 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 性的世界的本体论首要条件出发
,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讲解(a)。另一种大家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
"(phaenomenologische 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问题,并且对具备理性潜能的
行为者本身需要把客观世界当作首要条件如此一个问题加以深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剖析具备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达成目的所需要满足的
条件。依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点在于,根据肯定的目的和成效来介入客观世界
。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备合理性(reasonable),
并且可以得到客观评判(panoetic appraisal),就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遭到当事人实质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合适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备某种永恒目的的行为,才大概是适当的或不适当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的的选择;
4、只有在拥有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常识之后,适当的评判才是适合的;
5,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
假如大家从目的行为,亦即从可以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对合理性定义加以阐
释,那样,由此派生出来的"适当的"一词也就一清二楚了。大家有时说一种刺激起来的
行为具备"合理性",有时说一种状况发生改变的规范具备"合理性"。这类反应可以讲解
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视了察看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察看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
Zweckmae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备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常识
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与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
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况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
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好像表现了出来。但,大家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
上来谈论合理性。由于适当的表达所需要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备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合
的状况下自己应当可以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直截了当地把具备肯定目的或可以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
。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首要条件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首要条件
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一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首要条件到底有哪
些。世界之所以具备客观性,是由于对于具备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一同体
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定义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
存在或应当存在的所有达成协议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
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一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一同推荐的生活
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些讲解确立起来的,而这类讲解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
了背景常识。所以,要想讲解了解合理性定义,现象学家就需要对通过交往达成协议的前
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需要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
Schue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定义加以研究:
"一个一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我们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所有一样要么已经
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一同体筹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
"如何出现的,其他人看到了,难道你没看到?""。
依据这种模式,适当的表达具备行为特点;这类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
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首要条件涉
及到的是交往一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一同推荐的背景常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
,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学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备论断的功能
。可事实上,这并不是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讲解而发挥用途的,
这类关系存在于保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
人群中,存在着如此一个团体,它觉得这个世界是可知的;大家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
力进行实践的;大家可以用语言"真实地"讲解我们的实践,并且可以使用公认的、适合的
表达方法。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对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少相互联系的状况
下,世俗学者对如此或那样的一些剖析表示怀疑。他们觉得,这种缺少相互联系的状况就
是在强制大家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没有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
。比如,某种世俗的讲解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不是具备真的实践能力后产生的。这样一来
,"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因为大家使用错误
的或不适合的办法察看世界而导致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少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类
讲解的那种具备启发意义的特点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看法的。不过他们不是讨
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讲解的适合方法"。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方位的交往理性定义,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
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定义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由于,分散借助和操纵事
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协议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
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
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海量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只有当大家试图把
从描述常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如此做在
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常见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
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假如用他们有目的干涉的结果
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样,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首要条件条件加以控制。但,假如用交流过程的达成来对其
合理性加以衡量,那样,就不可以仅仅依靠这类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假如哪个作为交
往一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需要当作其行为准则,哪个就称得上是有能力
的。不一样的能力定义可以和不一样的自律定义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规范越高,偶然的
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一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
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协议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须
这类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须大家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定义加以讲解,上
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
现不同的地方。但,人的理性显然不只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协议的能力和有效
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备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主体,假如他们尽量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方法-关系所迷惑,大家就能说他们是合乎理
性的。但,显然还有其他种类的表达,可以获得充分的原因,尽管它们与真实性需要或
有效性需要之间没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大家说不只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可以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大家也称那
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讲解
,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除此之外,大家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
情感或情绪,并且舍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
,会对诸这样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
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与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备丰富的表达特点
,这类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需要相联系。除去具
有实质关联以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需要是:其行为
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些体
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类表达同样也会出错。可以批判
检验的有效性需要获得主体间认同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
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备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常识,针对的不是实质存在的
局势,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与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借这类主观体验,言语者无
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一同的社会世界或一个人的主观世界打造起联系。这里,
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一样的世界关联与另一些不同
的有效性需要,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需要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需要规范具备正确性(
Richtigkeit)和主体具备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这样,如此的表达已经满足
了合理性的核心首要条件,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明确需要的表达
,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种表达既没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需要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普通的行为期
待维持一致。但,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
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
标准既没获得主体间认同的规范的常见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一同体或语
言一同体的成员讲解其欲求所用的价值标准,大家总还是可以区别出适当的与不适当的
。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适当的,由于要想得到需要提出进一步的理
由。但假如为了享用其美味而需要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适当的,由于把想要得到的东西
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适当的"。
只须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惑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用法,可以使
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样,这类行
为者的行为就是适当的。反之,假如他们过于随便用价值标准,导致他们没办法再去信任
任何一种文化观,那样,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类私人评价中或许会有一些创见。但
是,它们表目前正统的表达当中,譬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
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备僵硬的模式;依赖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没办法揭开其内
涵的;它具备一种纯粹的私人特点。这种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烂苹果
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所的恐惧反应。哪个假如用充满"魅惑"、"堕落"、
"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
"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所的痛苦反应,那样,他在大部分文化的日常就会
看上去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类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类极端的例子仅仅证
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缘由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
内在联系。哪个的立场和评价假如过于具备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赖价值标准没办法得到
澄清和证实,那样,他的行为就会缺少合理性。
」槟 起来,大家可以如此觉得:规范调节的行?、具备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及评
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
,其特点表现为共识的达成、保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打造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
批判检验的有效性需要认同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
成的共识最后需要具备充分的原因。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不是能
够在具体的状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平时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
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平时经验没办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
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借助其他方法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
为,交往理性定义涉及到的是常见有效性需要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适合的讲解。
大家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种类,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需要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括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需要有整体关系的原因。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由;除此之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进话语
的参与者同意各自的有效性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也可以参考具备言语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状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备合理性,要么缺少合理性,而且依赖的是在
面对需要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法。假如他"正面论据",那样,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程度,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话,不管怎么样,他都是用一种"适当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假如他"对论据视而不见",那样,他不是反对他们的原因,就是想用
武断的建议来回话它们,无论怎么样,他都没用"适当的方法"对待它们"。
就好为具备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不是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同意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适当的表达因为可以批判,因而也可以得到改进:假如可以辨别出大家所犯的错误,
大家就能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定义和学习(Lernen)定义是联系在一块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要紧有哪些用途。因此,假如一个人在认知-工具范围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建议,并且行为也非常有效,那样,大家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不过,假如他不拥有从对
首要条件的反驳和干涉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样,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可以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推动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一样的真实性需要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范围的状况大概也是这样。一
个人的行为假如可以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同意,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协议,大家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可以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事实上得到认同没--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方法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需要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有关的有效性
需要,绝对不会象真实性需要那样可以用话语方法来加以兑现。但,在日常,恐
怕无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如此的首要条件,即有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定义上讲需要从规范的有效性需要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携带如此一种需要,即依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有关者的一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一同承认;所以,假如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以外的所有动机都中立化作为首要条件,有效规范就一定会得到具备合理动机的
所有有关者的一同支持。假如大家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大家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如此的直觉常识;"道德看法"(moral point of view)所依据的就是这类假设。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事实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依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假如大家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有关者的讲解需要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察看者的讲解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样,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只认知-工具范围和道德-实践范围具备一种深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深思中介。
大家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讲解其需要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首要条件是,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讲解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深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常见性需要。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讲解的候选对象,从而
使有关者尽量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一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需要具备一种常见性,或者说需要得到了广泛同意。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首要条件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如此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合的价值标准成了大家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样的情况间接地表目前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与音乐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种背景下,理由的真的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说明,从而使
得它们可以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需要的体现。因此,打造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的的作品应当使用的规范。实践话语
当中的原因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可以得到广泛同意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原因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可以成为同意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考虑说明了一点,就是:为何大家会觉得,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大家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大夫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这样。心理大夫关注的是对某个剖析对象加以练习,
使得他对我们的表达能采取一种深思的立场。一个人,假如他作好了充分的筹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知,而是(对
自己历程的)自我欺骗,那样,大家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己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需要具备真诚
性。在很多状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原因在别人面前隐藏我们的历程,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历程。如此,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需要,万不能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方案行为,给真诚性需要披上一层伪装。不可以由于它们不真诚,大家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少客观性,相反,需要依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达成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哪个假如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适当的;但,哪个假如可以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只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备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备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可以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深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
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使在如此一个自我深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要紧有哪些用途;弗洛伊德(S.Freud)过去依据大夫
和剖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剖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种类加以了探讨。剖析交谈过
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大夫和患者之间并非对等关系(Proponent und
Opponent)。治疗获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首要条件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讲解了解彻底自我
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的讲解者由于交流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交流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
困难,他们的行为方法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备深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假如他
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交流的筹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深思,大家就说他是
合乎理性的。深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ndlichkeit)或全方位
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深思语法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不是
合乎语法,亦即是不是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其次
,深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讲解--这是一项讲解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
好模式。哪个假如教条地用其自己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适当的。相反,讲解
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一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
可理解性、全方位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觉得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
至此,大家可以把上述考虑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备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
种素质,它表目前一直可以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法当中。这就意味着,适当的表达可以
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需要具备内在联系(或者具备与可以检
验的有效性需要维持着内在联系的需要)的符号表达。对于存在争议的有效性需要的所有外
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首要条件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譬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
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
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不过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大家获得理论常识和道德认识、
健全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交流困难所历程的学习过程,依赖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定义的确有的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需要
,而这类有效性需要需要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说明。论证理
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
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势必联系,而是论据所依靠的语用单
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
informelle Logik)。回想起来,主办者过去为首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
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总结逻辑是不是适于所有或大部分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规范、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
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更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与总结的力量所获得
的。
--除去规范的演绎和总结逻辑外,还需要具备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觉得,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类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
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种类的兴趣是和描述不相同种类型之间有什么区别与忽视其不同的兴趣交结在
一块的。
上述这类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用法》
(The Use of Argument)中所讲解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
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png)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觉得它们把理
论常识、道德-实践认识与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
义上的论据具备强制性质,那样,它们就没办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点的新内容;而假如
论据具备了实质性的内容,那样,它们就会立足于依赖很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
够阐释了解的自明性和需要,如此看来,它们还是没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其次,图
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觉得它们没办法讲解清
楚更好的论据所具备的那种丝毫没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需要的常见主义
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与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觉得,没一种立场具备深思性;也就是说,没一种立场能在自己范围内
说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可以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我们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
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
中,他们觉得,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范围的相对判断之上"。
但,假如表达的有效性既不可以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可以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
明,就会出现如此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需要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
,即:怎么样才可以用充分的原因来支持这类成问题的有效性需要?怎么样对这类理由本身加以
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需要具备要紧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看上去更强或更
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别为三个不一样的方面。第一,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
及到的是一种并不是或然的交往形式,由于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过去
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首要条件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这个看法想来还
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一直觉得,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
,只须他觉得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需要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
想对这类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如此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
构需要排除所有强制(无论是外在对交流过程的强制,还是交流过程自己内部自发形成的
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含在内,而具备纯粹形式的特点,(如此一来,
一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以外的所有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
作是换了其他方法通过深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第二,一旦大家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备
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交流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
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需要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重压,提出假设;
--依据理由,而且仅仅依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需要是不是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大家可以觉得,论证就是要依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
Eigenschaften)把让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类论据,有效性
需要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方法,依赖论据的帮忙,主体相互之间
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需要加以认同,并进而把建议转化成常识。论据
拥有一种常见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觉得,一个论据是由成问
题的表达所组成了,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需要(conclusion),并依据理由(
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需要。理由的获得不能离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
)的帮忙(warrant)。而规则又是打造在不同类型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
状况允许,需要对有效性需要加以修正或限制(mopfyer)。图尔明的这个看法同
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健全的,特别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愈加值得进一步
予以健全。但,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如此一种使命,即:把具备充分理由的论据
的一般特点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
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剖析层面可以提供不一样的理论视角,大家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
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别: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ss)的论证;雄辩术涉及到的
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
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第一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
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下面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备肯定程序的竞
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
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大家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
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最重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可以获得广泛的同意
;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需要进行争论,并最后达成合理
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需要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
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定义,诸如"广大听众的同意"、"合理共
识的达成"与"有效性需要的话语兑现"等进行剖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剖析
层面并不可以永远处于离别状况。
我想举近期的一种尝试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这种尝试在讨论论证理论时仅仅关注到
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夫岗·克莱因(Wolfgang Klein)。克
莱因的目的是想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他所选择的视角是试图描述和
讲解论证过程的察看者。为此,克莱因并没从客观主义的角度入手,觉得只有论证参与
者可以察看到的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在严格的行为主义首要条件下,根本没办法辨别论证行为
和普通的言语行为。克莱因探讨的是论证的意义;但,他并没对所用的论据作出一
种客观的评价,而想严格从描述立场的角度出发,对论据的意义加以探讨。如此,他就既
和图尔明之间维持着一段距离--图尔明觉得,离开一种(起码的)内在评价,论证的意
义是没办法揭示出来的。也和修辞学传统维持距离--修辞学传统所关注的是让人信服的言语
,而非其真实性内涵:
"在肯定意义上讲,图尔明的图式比他所批判的形式命题愈加接近于实质论证;但
,图尔明的图式是一种正确论证的图式;他并没象实质从事论证的人那样去做经验研究
。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佩尔曼/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Perelman/Olbrechts-Tyteca),
尽管他们所有些哲学命题刚开始都是从实质论证当中获得的;核心定义之一"广大听众"(
auptoire universal),并不是是指一群活生生的人,譬如当下活在世上的大家;而是指
某种很难捉摸的不确定的力量……我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适当的或正确的论证,而是大家
--不管他们怎么样愚蠢--到底怎么样进行论证"。
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把"实质论证"(tatsaechliches
Argumentieren)与"有效论证"(gueltiges Argumentieren)彻底区别开来,如此做到底
存在着什么矛盾的地方,对大家又有什么样的启发呢。
】死 因第一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用于集体有效性把集
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
需要加以确定;而这类理由之所以可以叫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一同学会的可
靠常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用的"集体有效性"(das
kollektiv Geltende)定义。根据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
定时间范围内被肯定的群体所一同学会;就这个定义来讲,实质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
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备的所有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
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有关的"。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质表达出来、并真的被同意的信念,克莱因对
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重点纬度给抹杀了。依据克莱因的描述,促进论证参与
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这类理由是一些导致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
所有可以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规范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
发而拥有我们的评价标准。一旦大家用克莱因所提供的定义,所有论据之间也就没了
什么差别了,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同意下来"。
】死 因本人也认识到,假如大家用可接?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
定义,论证逻辑必然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如此一个理论命题,大家可能会觉得,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舍弃了
,而这类是论证所应当涉及到的;看着,这种考察方法好像仅仅取决于是哪个在进行论证
,而不取决于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如此做无疑是一个紧急的错误……"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用更好论据真的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
考察:
"如此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看法达成友好一致。有的时候,集体有
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事实上是非常不合适的;但,假如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
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样,不管个人想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非常糟
糕的。无论大家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大家身上发生"。
其次,假如大家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打造
起一种内在联系,那样,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防止的:
"看着,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好像是很随便的:有的人相信这个,另一
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功用,纯粹是偶然导致的,靠的是修辞方法或物理力
量。如此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由于大家不能不承认,有的人会倡导"爱人如己
",而也有的人会觉得"假如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非常难讲解,大家为什
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常识;对于有的人来讲,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
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看法的人是大部分;持第三种看法的人是
极少数,而第二种看法则最具备挑战性;(尽管第二种看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
人会剥夺大部分人的"权利""。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没办法同意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察看者的外在视角。
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功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
进行区别:
"假如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常识的办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定义就会有
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讲则毫无意义;论证的重点在于到底什么对于个体有效"。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不同的分界线不是其不
同的真实性内涵--由于哪个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现实
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假如论据是有效的,那样,对其有效性的
内在首要条件的认识就具备一种适当的力量。但,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同意者的立
场产生影响,首要条件是这类论据的提出需要拥有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可以被同意。论据的
"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讲解了解;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状况,就需要一种
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
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
到客观有效性定义,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可以把论证参与者在肯定状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
性和反对外在干预而遵守的法则展示出来。如此一种理论需要把参与者所觉得的有效表达
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赖(nomologisch)组织在一块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剖析
。
】死 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这样?)来克服他自己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
,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
的使命:
"我觉得,和任何一种经验剖析一样,在对实质论证的系统剖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
种相对靠谱的合法性,用以指导大家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除此之外我觉得,这个定义
和大家一般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很多一同之
处"。
】死 因试图把论证逻辑进步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必然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
把理由和缘由混为一谈。
致使如此一种悖论是什么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以外打造起论证逻辑,用
以防止刚开始就把达成协议的过程当作达成合理交流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需要的过程来
加以剖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致使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
忽略了。如此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可以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大家的"标准、"他们
的有效性"与"大家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打造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如此的
理由,即:并不是所有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需要都会提出真实性需要。很多论证
压根就"没涉及到大家需要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
、美与应当等问题。这样来看,这里才真的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
。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定义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
者所提出的所有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需要拥有一种愈加广泛的有效性定义,而不要把
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如此觉得,决不会需要大家肯定得舍弃像真实性的有
效性定义,把所有矛盾原因从有效性定义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同意性以
及社会效果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是,他允许有效性需要多样化,同时又不不承认有效
性具备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充分说明逻辑定义层面
与经验定义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平时语言当作出发点,如此就不会迫使他第一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
间作出区别。他采集了很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办法包
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需要,抗议使用某种新的策略(譬如新的经营方案)或
新的技术(譬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
护某种科学假设,与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类状况都具备一种
一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大家努力为每个需要提供充足的原因;理由的水平和分量可
能会遭到他们的质疑;大家遇见了不一样的建议,或许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需要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需要伴随行为语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掌握议、监事会、大夫会诊、
高校讲坛、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策略而进行的磋商等等。论证可以
出目前各种不一样的语境当中,对于这类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剖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
社会场合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相同种类型的需要和不相同种类型的论证。于是
,图尔明把论据在每个场域中的不同特点所共有些常见图式和每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
则不同开来;这类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政治、艺术批评、营运管理、体育等
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备构成意义。假如大家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
意义,大家也就没办法判断论据是不是充分,也就没办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需要范畴: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哪个赋予的?……那些论证的情况和
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大家把它们置于实质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的的法
律事业中所具备有哪些用途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假如刚开始的需要是以一
种适当的方法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样,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一定是在采取有
组织和适合的方法的状况下进行的。但,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
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大家应该追溯这类事物的刚开始环境,并且知道它们是如何为大型科
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
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的;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不过为提升大家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
标服务的。在其他范围也同样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正如大家所获悉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
他的范围一样,大家所获悉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不过通过大家所获悉的医学事
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范围中,作为要紧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
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类活动场合都依靠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
的评论,大家在拟定适当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类特征"。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一样的论证种类和有效性需要还原成不一样的"合理行为"(
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规范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类关于法
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
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不是就可以区别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了解的,图尔明
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点,还是单纯依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
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由于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依据大家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与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别,图尔明依赖第三个抽象层
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每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
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协议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别,在过程层面上对具备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别。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
言语就扎根在这类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总结,才能进入这类不一样的论证场域,也就是
说,要想深入这类论证场域,就需要对它们作普通的经验剖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
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大家可以辨别了解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点。大家
也可以好看的楚它们是怎么样反映出这类部门的潜在目的的"。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讲解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样简单。而且,图尔明说明其纲领
的具体办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一样的论证方法,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
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备常见性的定义构造的分化机制。如此看来,论证逻辑的使
命可能仅限于讲解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一样的活
动,它们之所以具备合理性,可能就是由于它们拥有这种一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
尔明就坚决反对如此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
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办法,图尔
明倡导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定义和范式的转型。他觉得,只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合
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剖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定义的内涵。
依据图尔明的讲解,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
具备的不一样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定义。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
"(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防止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
以区别,同样也要防止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概念:
"大家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种表达,并不意味着大家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
象的理念--不管大家的需要和问题有什么样的不同,也不管大家的理解会发生如何变化,这
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维持不变的;更不是指大家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
"法律"。相反,大家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备常见性和开放性,又具备历史性和
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质效果。大家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
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大家,有着每个都不一样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类
理念过程当中实质结果到底怎么样,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
尽管这样,在防止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
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可以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觉得的"合理内容"。
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假如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适当的比较",那样,他就需要遵
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
。但,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随便地加以设
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学会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尝试去对真的具备常见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
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剖析,因而遭到了大家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
逻辑放到了普通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
如此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须图尔明不把一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
一般交往首要条件和一般交往程序讲解了解,他就没办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
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到底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用论据的结构中
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依据有效性需要的兑现话语的首要条件才能讲解了解。反之,论证理论
的这类基本定义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同意等基本的定义: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需要最后是打造在一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这样,图尔
明只不过 那牡 承认,有依据的决策共识与?有依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明确区别这类不相同种类型的共识"。
图尔明并没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范围。他没把
论证的临机会制特点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区域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别,第一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致使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协议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别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备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备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需要的话语兑现,而
是在势力和实力相当的首要条件下对没常见意义的利益获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
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与法律讲解等一样),和普通的实践话语之间的
不同,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肯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
各方可以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但,陈堂公证的一些重点原因,
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讲解了解
。所以说,所有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
品,都需要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借更好的论据使
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大家第一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把不同论证形式的
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别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把
依靠于行为语境的常规需要和常见有效性需要区别了解。大家可以来看一看他常常援引的
一些例子:
(1)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一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因为区域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方案,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拟定本公司解雇职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愈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是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需要。需要方法大多是从具
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假如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
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需要,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需要,这种需要是用常规
的游戏规则来加以判定的。反之,假如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样,它
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使是从这类命题当中已经能
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需要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
性需要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或许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
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样的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需要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
的真实性。相反,假如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解说林内氏分类法(p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样,他所提出的需要所涉及到的就
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类型的有效性需要当中也绝没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
4)和命题(5)是不一样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赖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
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需要:在两种状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
(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备法律特
征。
除此之外,同一个有效性需要,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
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大家或许会觉得,借用于简单的表语命题、普通的陈述或实存命题
所构成的断言,与借用于单称或普通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
性与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备示范用途。从命题(1)的预测、命
题(2)的讲解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与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
以了解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肯定时
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需要。
象医学、营运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有关的,但在实
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方案(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手段的
一种有效性需要;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讲解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
,象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讲解,依据这种讲解,在实践语境当中立
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方法,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讲吧,可以用命令方法阻止疫病的蔓
延。
所有这类看法与相近的看法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点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
。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一样的论证形式一直拒绝仅仅重视
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法。常见有效性需要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不同;常见
有效性需要一般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
域构成的。
果真这样,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重压;由于它需要给出一套有效性需要。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需要提供"导论";一个靠谱的程序
足以对相应的重建首要条件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需要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一般情况下,有效性需要
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需要,若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样,
这个有效性需要就会具备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
"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
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需要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需要是
言语者潜在地或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是同意、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
有效性需要,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备交往倾向的命题
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未必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需要所采取的
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假如大家把未经认同的需要,即随便的需要称做"命令"(
Imperative),那样,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
但这只不过在筹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讲的。这种对于权力需要表示赞成或反对的
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便的表达(Ausdruck einer Willkuer)。相反,对于有效性需要
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着听众赞同或不认可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并且要拿
出充分的原因来;因此,这是一种明智的表达(Ausdruck einer Einsicht)。
大家假如从听众所能一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
出以下有效性需要:假如命题(1)具备预测意思的话,那样,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
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这样。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
利的需要,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法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
是如此。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觉得价值标准的用法是不是适合。命题(7)具备双重
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会是用来讲解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状况而定,
可能是涉及到真实性需要,也会是涉及到可理解性需要或全方位性需要。
这类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需要,诸如真实性需要、正确性需要、适合
性需要或可理解性需要(或全方位性需要)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剖析,
也可以得出这类样态。描述命题常见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
以一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ae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
为方法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一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
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合性的角度加以一定或否定;解
释命题主如果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
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方位性的角度来加以一定或否定。
从剖析陈述形式出发,第一可以说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首要条件。
但,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剖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定义的实质内涵也就表现
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依据有效性需要的兑现话语加以讲解。用于描述、规范、评价、
讲解与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剖析使大家注意到,假如陈述形式
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肯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局势的证明;
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同意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
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讲解性命题的论证
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说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
的首要条件,大家就能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需要的意义揭示出来。
我在这里不可能再去进一步追溯有效性需要体系化的形式语义学起源;但我指出两条
限制条件,它们对于有效性需要理论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有效性需要并不仅仅是交往表达
当中才有;也并不是所有交往表达当中的有效性需要都有一种与之直接相对应的论证形式。
命题(6)是一种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性命题关系到一部电影的价值。电影在这里被
当作了一部作品,从合法角度来讲,本身就需要把有典型意义的经验表现出来,使人从中
遭到启发。大家可以如此设想,在讨论过程中,相对积极评价重新摄制的电影;在言语者
看来,这部影片把巨人金刚和它的牺牲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展示得十分细腻,但就他本人而
言,他刚开始所用的简单的价值标准遭到了质疑,并成为讨论的主题。假如一个用来证明
有问题行为的规范文身遭到了质疑,那样,在道德论证当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游移。所
以,命题(5)也可以从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应然命题或一个规范,持怀疑态度的听众需要
对其有效性需要加以论证。同样,命题(2)中所包括的话语也可以转移到关于传染病的
基本理论假设上去。一旦文化行为体系,诸如科学、法律和艺术相互分化开来,那样,具
有稳定的机制、并且比较职业化的专家论证所涉及到的就是如此一些较高层次的有效性要
求,它们所依靠的不是个别的交往表达,而是文化客体、艺术作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或理论。除此之外,技术和策略也处于如此一个储存文化和客观常识的层面上,在技术和策略
当中,理论常识或职业实践常识是依据肯定的实践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医学、军事技术、
行为管理等等。尽管层面不同,对各种带有交往意图的表达的剖析一直都是有效性需要体
系化的起点,并且具备启发用途,由于在文化客体层面上的有效性需要同样也会出目前交
往表达当中。
其次,大家在上文所引用的可以检验和可以论证的表达例子当中找不到以下种类
的命题,这并不是偶然:
(8)、我需要向你坦言,我对我的同伴出院后的恶劣处境深表不安。
这个命题初看起来叫人感觉有的惊讶,由于诸这样类用第一人称表达出来的命题无论
怎么样,都带有一种有效性需要。譬如说,另一位同伴可能会提出如此的问题:"你果真这
样觉得?对于他眼下没办法再同你角逐,你难道不也会感到有的解脱吗?"表现命题是用来
表达历程的,因而可以从言语者自我表现的真实性的角度予以一定或否定。但,表现性
的命题关系到的真实性需要和真实性需要或正确性需要不同,没办法用论据直接加以兑现。
言语者最多可以用他的行为结果来证明他所说的所有是不是真实。表现的真实性没办法加以证
明,而只能予以说明;虚假或许会从表达与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之间缺少稳定性这
点上透露出来。
当然,治疗学家对其剖析对象的自我蒙骗所作出的批判也可以看作是想借用论据对其
立场施加影响,也就是说,想借用论据了解服他者。患者对于其自己的愿望和情感不甚了了
,沉浸在对自己历程的幻想当中,因此,需要借用和他进行交谈,对他作出剖析,使他认
识到,迄今为止,他的言谈举止都是虚假的,只是他本人没觉察出来罢了。当然,
为了交往目的而表达出来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需要与论证话语之间的关系,和值得追问的
有效性需要与话语对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是不同的。论证与交往表达所提出的有效性要
求之间更不是同一种关系。由于,在为了达成自我认识而进行的治疗性交谈当中,话语的
一些要紧首要条件没得到满足,譬如:有效性需要并不是刚开始就被发现了问题;对于所说内
容,剖析对象并没采取什么假设立场;就剖析对象而言,决不是所有动机都不想通过协
作而寻求真实性;交谈双方的关系也不平等,等等。尽管这样,依据精神剖析学的看法,
剖析性交谈的治疗力量同样也依靠于其中所运用的论据的说服力量。从术语的角度来看,
我对这类特殊状况的处置办法是,假如参与者必须要觉得没任何内外重压的言语情境所
必需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那样,我就宁可用"批判"(Kritik),而不是"话语"(
Diskurs)。
至于价值标准的讨论,状况有所不同。审美批判是这方面的样板。即使在关于
趣味问题的争论中,大家也信任更好论据所提供的合理力量,尽管如此一种争论完全不同
于关于真实性问题和正确性问题的争论。假如上文所列举的命题符合事实的话,那
么,论据在这里的特殊用途是打开参与者的眼界,也就是说,把他引进一种靠谱的审美感
受当中。不过,如此带有文化价值的有效性需要不会象真实性需要和正确性需要那样彻底
超越局部的限制。文化价值并不具备常见有效性;顾名思义,文化价值受制于生活世界在
具体文化当中的视界。在特殊的生活方法当中,文化是有说服力的。所以,文化价值的批
判是以论证参与者一同的前理解为首要条件的;这种一同的前理解不是处于待命状况,而是同
时构成和划清有效性需要所表现的范围。就其意义而言,只有命题的真实性、道德
行为规范的正确性与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方位性才是常见有效性需要,才能同意话语
的检验。只有在理论话语、实践话语与讲解话语当中,论证参与者才需要从如此一种(
一般有悖事实的)首要条件出发,即: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条件得到了充分满足。假如成问题的
有效性需要迫使参与者假设完全可以达成一种合理共识,其中,"完全"表达出了理想化的
首要条件:即论证可以做到充分开放并持之以恒,那样,我就会想用"话语"一词。
注解:
15, Ryle,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1949;萨维尼(E.v.Savigny):《
常规语言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normalen Sprache),Frankfurt am Main,
1974,第97页与下两页;D.Carr,The Logic of Knowing how and ability,Mind,
88,1979,第394页与下两页。
16, 有关定义的历史,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从但丁到维科的人文主
义传统中的语言观念》(Die Idee der Sprache in der Traption des Humanismus von
Dante bis Vico),Bonn,1963。
17, 依据维特根斯坦,波尔(D.Pole)写作了Conption of Rational Inquairy一
书,London,1961;除此之外请参阅其The Concept of Reason,载:R.F.Dearden,D.H.
Hirst,R.S.Peters(Eds.),Reason,Vol.2,London,1972,第1页与下两页。
Pole讲解合理性定义的视角包含客观性、公共性和人际关系、真理、理性的同一性与合
理同意的理想。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合理性定义,请集中参阅:St.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Cambridge,1976;及其The Claim of Reason,Oxford,1979。
18, 当然,各种理由具备不一样的实用功能,这要看它们是要用来讲解谈话双方的歧
异还是不成功的干涉。提出断言的言语者需要拥有提供好的原因的"看家本领",以便在需
要时使他的谈话伙伴对陈述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可以达成合理共识。反之,行为者无
须对所遵守的行为规则提供论证,工具行为就能获得成功。目的行为中的原因只不过用来解
释如此一个事实,即在肯定的场所,用某个规则能否获得成功。换言之,技术行为或策
略行为的有效性(现实性)与所能给出的有效性讲解之间尽管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对
这种内在联系的认识并非成功用这个规则的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
19, Max Blanck,Reasonableness,载:Dearden,Hirst,Peters,(1972)。
20, 请参阅施太格米勒(W.Stegmueller)的综合论述:《科学理论与剖析哲学的
问题与后果》(Probleme und Resultate der Wissenschaftstheorie und Analytischen
Philosophie),Bln.Heidelberg,New York,1969,Bd.I,第335页与下两页。
21, 卢曼(N.Luhmann):《目的定义与系统合理性》(Zweckbegriff und
Systemrationalitaet),Tübingen,1968。
22, M.Pollner,Mundane Reasoning,Phi.Soc.Sci.4,1974,第40页。
23, Pollner,(1974),第47页与下页。
24, 皮亚杰(J.Piaget):《认识的进步》(Die Entwicklung des Erkennens)
, III,Stuttgart,1973,第190页:社会协作当中存在着两种密切有关的相互用途:一
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以目的行为为中介的相互用途;另一种则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交往行
为为中介的相互用途。请参阅本书下文,第104页与下两页。
25, 波尔钠从交通法范围中选取了所有实质事例,(1974),同上,第49页与下
两页。
26, R.Norman,Reasons for Actions,New York,1971,第63页与下页;在第
65与下两页,R.Norman讨论了评价表达的地位问题;因为评价表达既有规范意义,也
有描述意义,因此,Hare和Nowellsmith等人称之为"两面词"(Janusworte)。
27, St.Toulmin,R.Rieke,A.Janike,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New
York,1979,第13页。
28, A.R.White,Truth,New York,1970,第57页与下两页;G.Patzig:《事
实,规范与命题》(Tatsachen,Normen,Saetze),Stuttgart,1981,第155页与
下两页。
29, K.Baier,The moral pint of view,Ithaca,1964;德文版,Duesseldorf,
1973。
30, 请参阅J.Rawls,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
1977;除此之外还有赫费(O.Hoeffe)(编):《论罗尔斯的正义论》(über J.Rawls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J.Phil.,77,1980,第515页与下两页;关于构
成主义命题,请参阅施维默(O.Schwemmer):《实践哲学》(Philosophie der
Praxis),Frankfurt am Main.1971;卡姆巴特尔(F.Kambartel)(编):《实践哲
学与构成主义的科学理论》(Praktische Philosophie und konstruktive
Wissenschafts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5;关于先验讲解学命题,请参阅阿
佩尔(K.O.Apel):《交往一同体的先验性与伦理学》(Das Apo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pe Grundlage der Ethik),载其:《哲学的转型》
(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第II卷,Frankfurt am Main,1973a,第358页
与下两页;及其《言语行为理论与先验语用学:关于伦理规范问题》(
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zur Frage ethischer
Normen),载其(编):《语用学与哲学》(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1976a,第10页与下两页;关于话语理论命题,请参阅哈贝马斯:
《真理论》(Wahrheitstheorie),载:法伦巴赫(H.Fahrenbach)(编):《现实与
深思》(Wirklichkeit und Reflektion),Pfullingen,1973,第211页与下两页;阿
莱克西(R.Alexy):《法学论证理论》(Theorie juristischer Argumentation),
Frankfurt am Main,1978;及其《实践话语理论》(Eine Theorei des praktischen
Diskurses),载:厄米勒(W.Oelmueler)(编):《规范论证与规范贯彻》(
Normenbegruendung,Normendurchsetzung),Paderborn,1978,第22页与下两页;W
.M.Sullivan,Communication and the Recovery of Meaning,Intern.Philos.
Quart.,18,1978,第69页与下两页;维默(R.Wimmer):《伦理学的常见化》(
Universalisierung in der Ethik),Frankfurt am Main,1980。黑格泽曼(R.
Hegselmann):《规范性与合理性》(Normativitaet und Rationalitaet),Frankf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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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比特纳(R.Bittner):《语言剖析美学论断》(Ein Abschnitt
sprachanalytischer ?sthetik),载:比特纳(R.Bittner),普法夫(P.Pfaff):
《审美判断》(Das ?sthetische Urteil),Koeln,1977,第271页:"……重点在于自
身对于对象的感知;审美判断试图对这种感知加以引导和提示,以打开视界。Hampshire
如此说道:重点在于叫人对特定对象作源于身的特殊感知。Isenberg从反面说道:没现
存和可以直接回忆的讨论对象,审美判断就是多余的,也没什么意义。他们对审美判断
所下的这两种概念其实并不矛盾。就言语行为这个术语而言,实质状况可以说是如此的:
用诸如"符号X有着特殊的意义"如此的表达所展开的以言表意行为是陈述种类,而用这
样的表达规则展开的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对对象的特质各自作审美感知的开端。我说出一句
陈述,以此来引导某人的审美感知,这和用陈述可以使某人对事实有所认识或用提问可以
使某人回忆某事是一样的"。如此看来,Bittner继承了M.McDonald、A.Isenberg与
St.Hampshire等的著作所开创的论证路线,请参阅pe Bibliographie,同上,第281页
与下两页。
32, 哈贝马斯(J.Habermas):《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Frankfurt am Main,1968a,第10章与第11章;利科(P.Ricoeur):《论讲解》(
Die Interpre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69.Drittes Buch,第352页与下两页
;谢林(W.A.Schelling):《语言,意义,愿望》(Sprache,Bedeutung,Wun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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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于讲解话语,请参阅施耐德巴赫:《深思与话语》(Reflektion und
Diskurs),Frankfurt am Main,1977,第277页与下两页。
34, 在德语范围内,请参阅P.L.Voelzing的研究报告:《论证》(
Argumentation),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ru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10期,1980,第204页与下两页。
35, J.A.Blair,R.H.Johnson(Eds.),Informal Logic,Iverness,Cal.
1980,X。
36, St.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1958;德文版,Kronberg
,1975。
37, St.Toulmin,Human Understanpng,Princeton,1972;德文版,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Frankfurt am Main,1978。
38, B.R.Burleson,On the Foundations of Rationality,载:Journ.Am.
Forensic Assoc.,16,1979,第113页。
39, Habermas,(1973c)。
40, 请参阅Toulmin,Rieke,Janik,(1979),第106页。
41, Ch.Perelman,L.Olbrechts-Tyteca,La nouvelle rhetorique,Bruessel,
1970。
42, Habermas,(1973c)。当然,合理动机如此的要紧定义还没得到让人认可的
剖析;请参阅H.Aronovitch,Rational Motivation,Philos.Phenom.Re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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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Toulmin,(1958)。
44,】死 因(W.Klein):《论证与论据》(Argumentation und Argument),载
:《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9页与下两页。米勒(M.Miller):《论道德论据的本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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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58页与下两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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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nition 3,TU Berlin,1980。
45, Klein,(1980),49.M.A.Finocchiaro,The 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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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Klein,(1980),第19页。
47, Klein,(1980),第18页。为了说明起见,克莱因援引了一个教派作为例证。
这个教派觉得为了证明宗教对人民是有害的这句话,指出列宁就曾说过这句话。这个教派
为了把"集体问题"变成"集体有效性",仅仅满足于援引权威。克莱因用这类定义的目的是
非常了解的,他如此做,是为了省去如此的问题,即:为了让其他人 相信,列宁对于有关现
象的理论讲解比其他的讲解,譬如涂尔干或韦伯的讲解要高出一筹,这个教派的人会列举
出那些理由呢?
48, Klein,(1980),第16页。
49, Klein,(1980),第40页。
50, Klein,(1980),第30页与下页。
51, Klein,(1980),第47页与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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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emeyer)(编):《交往过程中的价值》(Werte in kommunikative Proze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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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关于这种可以追溯到皮尔斯的形式语用学的真理理论,请参阅莎伊特(H.
Scheit):《真理共识理论研究》(Stupen zur Konsensustheorie der Wahrheit),
慕尼黑大学教授资格论文,1981。